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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XX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
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选址申请表、选址方案图等材料。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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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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