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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
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撤销缓刑,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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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第一条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和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第二条量刑应当适应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并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进行。第三条量刑应当实现地域和时间的平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者类似行为的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决定的刑罚为基准,然后根据从轻量刑要素的比例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结合起来减轻量刑要素。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比例为基准,再根据本意见确定的从重要素和从重比例。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可以适当增加减轻处罚的幅度,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不仅要考虑主刑的细化和均衡,还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和均衡。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重点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和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内部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宣告刑。本分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件,量刑时可以参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件,可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量刑参考。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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