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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否则立案后不论多长时间不破案公安机关都不可以撤案。《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除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否则公安机关不得撤回案件。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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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案受理后立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后,案件不会自动取消。公安机关调查后,无犯罪现实和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取消案件。《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案件:(1)无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是犯罪的;(3)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4)赦免刑罚的;(5)如果嫌疑犯死亡,(6)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事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没有立案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根据其他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制作不立案通知书,3天内送达控告人。
盗窃案件立案后,无论多长时间不破案,公安机关都不能撤案。《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这是延长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该把它解释为逃跑或者隐瞒,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只实施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隐瞒的,不能使用诉讼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阻碍了侦查或者审判,但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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