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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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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决决定。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诈骗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判决决定。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诈骗罪定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 (2)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上述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元不满四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千元不满三万元或满四万元不满十五万元,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②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③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⑤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诈骗未遂,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上述第1、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诈骗既遂部分的犯罪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与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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