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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通常是属于政府设立的联动部门。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公室。一般来说,拆迁办公室不是构,只是临时部门,主管部门是建设机构,其人员组成可能有行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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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县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开发区)、村实行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不得阻挠。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开发区)、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溧水县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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