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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可以赔偿。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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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驾驶(酒驾):2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理赔: 商业车险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将“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列入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不过饮酒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在有责的情况下上限为2000元。 2、醉酒驾驶(醉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理赔: 同样的醉酒驾驶属于商业车险责任免除范围,在商业车险中不予赔付。 但是交强险条款中“垫付与追偿”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先行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垫付,并且事后依法进行追偿。注意如果是驾车人自己的车及人身损失,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实际操作中:酒驾肇事交强险赔偿,商业险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
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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