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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5日办结。
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可以向单位登记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与企业发生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可以向企业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上诉。上诉应当说明以下事项:1。员工的姓名、企业、地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位。2、仲裁请求和事实和原因。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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