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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车辆被盗抢后,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登报声明。经过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立案、证实,如果3个月内盗抢车辆未追回,被保险人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折旧给用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一般包括:保单原件、出险证明(由丢车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公安局盖章)、权益转让书(用于分清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式三份,保险公司、车主、公安部门分别留存)、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原件、养路费停驶证明、登报寻车启事(报纸原件)等。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后,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其追偿,由有关个人或组织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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