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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收到对外联系机关转交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根据本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可...
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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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如下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案财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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