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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按时缴纳。 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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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有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按国民经济分类确定为八个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确定的费率支付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行业费率等级确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费率。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医保中心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应当按时向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四、缴费单位末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9号)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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