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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2022-10-13
行政诉讼主体是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权进行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同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按其性质和后果来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也即原告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其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所必备的要件。 1.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该主体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原告而言,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对于死者和已经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等已经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而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的公民需要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进行诉讼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4.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直接决定了行政案件能否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如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则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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