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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可以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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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银行本票既能转让又能背书,但是填有现金字样的本票不能转让和背书。我国银行的本票全部为可转让,只有汇票是可以直接选择是否允许转让。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佯,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可转让,收款人可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事项:(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字是否符合要求,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字;(二)背书人是个人身份证件。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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