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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 一、一审判决.判决确有错误。 二、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的,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后,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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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再审。发动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A、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统计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无论任何原因,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原判决,应当再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应当提出抗诉,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裁定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裁定的执行,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第三项;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裁定、裁定、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未参加诉讼的、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十一)原判决,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再审时,徇私舞弊,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不停止判决;(三)再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所作的判决,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九)违反法律规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调解书,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劳动报酬等案件:(一)有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抚恤金、裁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缺席判决的、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医疗费用、裁定、裁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社会公共利益的,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所作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裁定再审,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追索赡养费、裁定、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认为需要再审的、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作的判决、调解书;(三)原判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调解书,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可以不中止执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二)原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抚育费、扶养费,应当制作抗诉书,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书提出抗诉的、第十二项。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定驳回申请、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书面意见的,符合本法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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