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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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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作债务如何承担:《合作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谓合作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法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普通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构成,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作伙伴负责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有限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一些合作伙伴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预约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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