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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店铺托人看管时产生欠款,谁应该承担责任?

2022-10-23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你将自己开办的商店交由王某经营管理,其行为符合代理特征,王某以货物短缺为由,用商店名义向他人购进货物并出具欠条,是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一种经营管理上的代理行为。已产生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你作为被代理人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即有义务支付出售货物的价款。至于这些货物实际上已被王某自用,是王某对你应属于你的物的擅自处分行为,可以向王某追偿,但不能成为抗辩他人索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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