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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立案办理办证,经济案件

2021-11-26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干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由于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很大一部分犯罪主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虽然经济犯罪部分仍由公安机关处理,但也可能涉及检察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诉诉讼法》地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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