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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出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显...
不能。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出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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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A感情不好,2013年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4年初,A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A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4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殷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丈夫能否追回被偷卖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A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涉及财产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开支的需要,而且买卖不公平,或者赠予的是较大数额,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撤销。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离婚期间,丈夫偷偷卖掉三套房维权的方法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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