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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宠物狗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判决其实并不重,这不是一起葫芦僧断糊涂案。因为在小区草坪上投毒毒杀宠物狗,其目的不管...
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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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是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也就是说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公众,第一百一十五条适用的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投毒,目的是使特定的人或人群受到毒害。因此,你问的问题应从此进行区别,如果中毒的四人就是投毒者投毒的特定目标,那么应适用一百一十五条,如果投毒对象不是该四人而是其他人,或者只是四人中的某个体,却殃及他人,即侵害了不特定的其他人,则应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罚。这一法律精神从刑法修正案八里面就酒驾的定罪归类于侵害公共安全罪即可知。
提问涉及的情况,案件如何定性,还要取决于送毒人的主观动机是什么。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去谋杀它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主观意图不同,也可能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0月10日18时,市梅墟街道蓝庭花园王某某因邻居陈某家养的狗常吠影响其睡眠,多次交涉未果,心生怨恨,返回自己家中取刀进入陈某家中(门未关),捅向陈某及其丈夫、女儿、母亲四人。当晚19时5分,处警民警于将王某某当场抓获。目前,陈某及其丈夫、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母亲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发生故意杀人案件后,两级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迅即展开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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