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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加重原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能否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据实施条例有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没有相关规定,本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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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处罚,也不会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者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也就是不得加重处罚。
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建议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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