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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
1、双方协商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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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财产未经特别约定不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理论上,离婚财产分割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清晰,但实践中仍有许多争议模糊,容易造成歧义,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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