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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犯诈骗罪,如果妻子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方面如没有证据证明妻子参与犯罪活动,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妻子涉及刑事犯罪,会牵涉财产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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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从犯怎么判这个问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诈骗金额来量刑。诈骗罪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官只会根据诈骗金额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节第 (七)条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构成刑事犯罪: 1、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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