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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
解读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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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构成资敌罪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必须是在“战时”,即必须是在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当国家遭受外国突然袭击,来不及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自遭受突然袭击时起,国家就自然进入战争状态。 3.必须具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有非法向敌人提供,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无偿提供的具体行为。武器装备主要是指各种武器、弹药、坦克车、飞机、舰艇、军用通讯设备等;军用物资主要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品,如医疗用品、军服、军被等。对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条件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其资敌行为没有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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