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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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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申请企业破产。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实际资产。其重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限于实际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在计算金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纳入总额。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资不抵债。但当债务人账面资产仍超过债务时,也可能因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而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以借贷等信用方式偿还债务,就不一定能够偿还到期债务。因此,资不抵债与无法清偿不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是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企业才能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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