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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四)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五)收养协议。 (六)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二、办理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二)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五)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六)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的范围:依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其家人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计划和超计划(含非婚)所生育的婴儿只要其父母一方属园林户口,都可在园林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申报户口。 2、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无论生育第一个子女或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再有,由于“生过第一胎因为特殊情况不在了”,因此,估计当地计生办会向你了解什么情况导致你第一胎不在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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