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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监测化学品和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甲类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地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乙类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先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1)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名单外,还应通知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中的新信息一并报送(使用计算机软盘)。 (5)填写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损坏或填写错误,应将损坏的营业执照邮寄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司。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满足条件可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后10日内办法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按照以下序号顺序办理): 1、注册好公司;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员、两个从业人员的培训; 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专家评审、安监备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申请; 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单位注册地址;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束; 7、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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