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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行为构成逃税罪,帮助他人逃税的行为人是逃税罪的从犯,所以是有罪的。 2、《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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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定是协助运输毒品,还是仅仅是吸食毒品,这两个罪名的性质完全不同。吸食毒品是行政拘留,如果涉及运输贩卖毒品,就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了。建议家属及时委托律师无看守所会见,并且到办案机关去找相关民警调取案卷。如果和您表述情况一样,不涉及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做专门的无罪辩护吧。
1、非法经营协助者,如果对非法经营的犯罪性质不知情,没有参与到违法活动里,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罪。 2、反之如果非法经营行为本身就构罪,协助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对罪状中的“犯罪分子”如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实际上本法条中的“犯罪分子”反而不应包括“帮助时”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有罪的人,因为判决宣告为有罪的人已受到法律追究,失去了逃避处罚的前提。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犯罪分子”,应从该罪所侵害的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客体来把握,在其他构成要件符合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就应认定构成该罪。因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是指虽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有罪,但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有证据证明其涉嫌实施或参加犯罪活动的人。具体来说,该罪状中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时,已经有证据证明其涉嫌实施或参加犯罪活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二是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三是在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实施或参加了犯罪活动但实际并未参加,而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由于对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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