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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危机,破产重整申请撤回的回答,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
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破产重组程序的内容。首先,如果《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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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 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请人并不一定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申请权的,该项申请便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更不可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司法程序。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某一程序主体享有申请重整的权
公司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组原因。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启动重组程序。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第四,法院指定管理人。5、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不及物动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注册,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八、破产重组中,进入重组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经营事物移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程序,并宣布破产。10.法院应当自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参加会议讨论并分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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