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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的限制为,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的限制为,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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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的限制是: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中兼任监事; 2、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家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未作限制。 3、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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