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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是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认缴最晚时间不得晚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如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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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是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认缴最晚时间不得晚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如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章程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是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认缴最晚时间不得晚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如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章程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对认缴期限没有规定。股东应该按照在章程中的约定的期限缴资。约定的期限应该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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