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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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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地λ平等。为体现该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于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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