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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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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司法所应当在办理接收宣告之前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每月要沟通一次情况,改进和加强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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