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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
破产宣告日期,应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破产宣告应进行的其他事项、债权人重新登记等内容:债务人亏损情况。为了使债权人、文书、账册。由债权人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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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须进行清算,及时向债权人赔偿债务。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有无生存的可能,如果确认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同时,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接管企业的财产,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如果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织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解散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包括:对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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