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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于重婚,仅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往往觉得不够,财产分割时也会提出特殊要求,那么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如何裁判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照顾无过错方”通常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说夫妻之间在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的话,那么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而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的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多分,这和因为重婚行为的过错提出赔偿要求是两个性质。即既可以要求他赔偿,也可以要求离婚的时候多分,但是具体多分多少要看法院如何判决。虽然在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在分配财产时要求略有倾斜的照顾,但是这些要求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收集证据,证据效力的判断往往是律师的专业领域,当事人可以去咨询律师的意见,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收集,这样既节省时间,也保证了利益的最大化。
兄弟两个分家的,应该签订书面的分家协议,列明具体的财产分割清单,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确认。在进行分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所分的家产不完全属于兄弟二人所有的,而其他所有人不同意进行分割的,不能由兄弟二人单独进行分割。应该先进行析产,析出的属于兄弟二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进行分割。 2、如果父母尚健在,所分的财产属于父母的财产,而父母同意由兄弟二人进行分割的,应该由父母作为当事人在分家协议上签名。 3、如果父母有人去世的,则应该先进行遗产继承后再进行分割,兄弟二人间分割家产的,不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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