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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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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广告主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造成误解的虚假广告,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罚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知情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时,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罚款。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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