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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在草原上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并向草原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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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保护管理。划定的基本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
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草原类型等级的具体载畜量标准,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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