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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男方领取条件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用人单位给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连续缴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
生育津贴的审核和发放都是需要社保处于一直在缴的状态,如果离职了的话,社保是肯定就会断缴的,那么生育津贴也就无法领取了。但在生育津贴发放下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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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和法定的生育条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其他。
领取生育津贴的方法如下:1。怀孕后,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单位社保经办人处提交,经办人帮助办理生育保险医疗登记,确定产前检查和生育医院。2、同时办理出生证明。3、生育时将医疗登记表带到医院,方便社保局和医院核对后结算。4、生完孩子后,办理相关证明,然后携带医疗登记表、出院总结(盖公章)、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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