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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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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一般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其次是为了非法占有透支的信用卡的钱财额度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恶意透支。对于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只要诈骗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的就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造真的信用卡的图像、花纹等制造出的卡,冒充真的信用卡,诈骗他人以获取非法的收入。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购买商品等行为。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过期的不能继续使用的,被银行回收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则是通过不法手段占用盗窃他人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恶意透支的主要认定标准为持卡人在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拒不还款,并且该信用卡银行在两次催缴后超过了3个月的时间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持卡人明知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还款,却仍然大量的透支后长期不归还,改变联系方式,拉黑银行催款号码,故意不接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款的行为。以及持卡人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大量透支信用卡,例如吸毒、贩毒等。或者为了非法占有信用卡透支额度,而对自己财产进行转移隐藏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问题都是十分重要的内容,需要你重点了解和掌握。信用卡诈骗罪就是行为人以信用卡为对象的一种犯罪类型。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果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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