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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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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农村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十名股东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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