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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缴资本0可以转让,自2014年2月7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可以将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
不用交税,以转让款项作为公司实缴资本的话,是合法的。而因为公司什么都没有,转让的也可以说是空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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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2月7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可以将其股权(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可以这么写:甲方作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持有该公司50%股权,实际缴纳出资0万元,现将其在公司中占有的50%(实缴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x万元,乙方自愿接受以上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看转让价格了,转让价格大于0的,需要纳税。友情提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自2014年2月7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可以将其股权(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可以这么写:甲方作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持有该公司50%股权,实际缴纳出资0万元,现将其在公司中占有的50%(实缴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x万元,乙方自愿接受以上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要看转让价格了,转让价格大于0的,需要纳税。友情提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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