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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方式是:双方有固定住所;双方保持稳定的性关系;双方断续续或长期共同生活;双方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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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上和上面的情况有些许不同。除了上面根据孩子的年龄判决孩子归谁外,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对于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是禁止行为,法律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质惩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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