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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弃婴并想收养该弃婴的也要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应该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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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弃婴并想收养该弃婴的也要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应该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为了收养孩子取户口,首先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手续取户口: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调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报告。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4、对于已经登记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和转移证,当场发行转移证取消户口登记。5、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收养人登记常住户籍的,通过收养证、准转移证和转移证当场办理入籍手续的未落常住户籍的收养人,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书上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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