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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建议最好咨询一下律师,因为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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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认定不当得利有4个基本条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一方的受益没有法律依据。主张自己受损的一方,汇错钱起诉不当得利举证要根据上述4个条件进行举证,不能将举证责任推给对方。
原告:朱**, 被告:朱**, 被告:钱**,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37500元共计人民币:137500元(其中50000元从2013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另外50000元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合计约为3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朱**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该笔借款直到现在尚未归还本金,但利息已支付到2013年9月14日;2014年1月24日其又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另,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将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及时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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