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农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作为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对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等部门的意见。农田区域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治理荒山、荒地、荒滩,控制风沙危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从事采矿、石油勘探开发、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占用耕地和破坏植被。造成破坏的,要复垦还耕、恢复植被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2人已浏览
440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