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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监测化学品和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甲类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地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乙类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先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1)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名单外,还应通知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中的新信息一并报送(使用计算机软盘)。 (5)填写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损坏或填写错误,应将损坏的营业执照邮寄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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