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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基本原则有: 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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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确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是各行其道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的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4)安全原则一方面,交通事故的形式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有交通权利的同时,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交通权,必须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营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不禁止,但可能存在隐患。如实施上述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责任。(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当注意:强调驾驶员的职业注意义务,避免 对行人和非驾驶员的严格要求给他们的精神和身体留下了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司机责任时,不仅要看是否违章(不违章不代表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还要看是否遵守一般的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真实交通的复杂情况;如果双方都没有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员有条件报案但没有报案,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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