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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责令改正。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但在相关的法律中却引用了这样一个名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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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如下,望您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得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债权人应该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债权人提供了公司的注册资金证明和年检报告,是否要求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公司将96万元的款项付给了经济城账户上呢?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同于示证义务。根据证据距离理论,谁离证据近,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而举证责任是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的情形足以认定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重大嫌疑,但关于96万元的款项是否付给了经济城账户,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则应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进行证据推定,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如果公司提供了财务账册,显示公司并未抽逃出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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