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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
流动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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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任何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流动人员因居住原单位的住房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房管政策办理。房管政策无规定的,依照流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住房协议办理,无住房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人才;(三)接受个人委托,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四)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五)组织智力开发等活动;(六)开展人才测评;(七)经批准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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