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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权授予给组织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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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某项行政职能的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行政委托的组织的特征是: (1)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2)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 (3)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的授权组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授权组织的处罚权限】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被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权的直接后果是被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因此,授权必须慎重,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权的授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规章不得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从授权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上加以控制,体现了行政处罚权授权的严肃性。 可以委托给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其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借委托之名串通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比行政机关亲自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时才能委托。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人员、装备、技术和空间方面有困难;再比如,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行政事物,由于它们在时间上、空间上和管理对象上都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同时,也有公众的参与性,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 2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法定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了组织行政处罚权,该组织就必须亲自行使,不得自行委托,让与其他组织行使。对行政处罚主体而言,行政处罚权既是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职责不能放弃和擅自转让。没有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将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是一种违法行为。 3该项行政处罚权是可以委托的。 4被委托的行政处罚应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处罚。 5必须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 6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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