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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婚姻法》没有非法同居的定义。但是《解释》中有关于彩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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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能要求返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彩礼由双方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退回。但是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 1、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在一起生活,且双方离婚; 3、婚前购买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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