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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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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三)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四)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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